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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投基金缴税细则出台:20%税率或跨年结转二选一

    阅读:1150 2020-08-10 23:01:04
    创投基金缴税细则出台:20%税率或跨年结转二选一   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确定了创投基金个人LP所得税的缴纳细则。创投基金个人LP的税负问题在2018年引起了全行业的关注和讨论,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政策框架,但业界对执行细则还是有诸多疑问,而此次《通知》均有明确的解释。   此次《通知》核心信息有两点:   1、2018年以前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创投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续和保留。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上不会有太大的增加。   2、关于“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问题,《通知》明确,这并非此前被很多业内人士和媒体所解读的“按基金全生命周期征税”。   《通知》确定了两种所得税核算方式,创投基金可以任选其一,但必须在基金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并且一旦确定则三年内不得更改。两种核算方式各有利弊,不过对大多数创投基金来说第一种方式会更为有利。   方式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在一个年度内,若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大于零,即需按20%的税率纳税;若有股息红利所得,也按20%税率纳税。   这一核算方式的优点是税率较低,但也有两个缺点:   1、在这一核算方式之下,若本年度投资项目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小于零,即基金出现了亏损,亏损额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2、GP收取的管理费和carry,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这两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很大程度上影响纳税额,需要引起足够的注意。   方式二: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这种核算方式实际上是把创投基金视为一个“个体工商户”,以与“个体工商户”类似的方式缴税。缺点是税率较高,为5%~35%的超额累进税,但也有两个优点:   1、GP收取的管理费和carry,可以在核算时扣除;   2、若创投基金在某一年出现了亏损,亏损额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一位税务人士向投中表示,新政策与过去各地方的政策相比有一些区别,例如对“创投企业”的主体做了限定。按《通知》第一条,“创投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   某人民币基金财务负责人向投中网表示,与过去某些地方出台的政策相比,新政策之下创投基金的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例如按过去天津的政策,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是按20%的税率缴税,也就是说兼具两种核算方式的优点。   另外,无论选择哪种核算方式,按2018年出台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若符合规定条件,个人LP都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附《通知》全文: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来源:万企易=https://www.wanqiy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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